2017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清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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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二)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六)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七)不在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工作的;
(八)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九)租住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十)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
(十二)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十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注: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为其安排最长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市场价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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