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租房A类申请条件

导语 福州公租房A类保障对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下面就来看看详细情况。

  A类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③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

  ●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以上A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均特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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