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批集体用地租赁住房试点地块

导语 福州加入集体用地租赁住房试点城市,首批试点地块是……

  1月16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其中,福州首批试点地块确定!

  根据要求,试点工作将在明年底前全面完成,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研究推进中。

  福州首批试点地块

  在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适当集中建设,分批开展试点。

  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首批试点地块为:

  (一)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洪塘路与园亭路交叉以西,面积约12.94亩。

  (二)仓山区建新镇联建村,兴顺物流以西,面积约23.82亩。

  (三)仓山区盖山镇竹榄村,三环路以北,苏闽物流以南,面积约22亩。

  (四)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地块,土地面积约20.3亩。

  (五)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地块,土地面积约30亩。

  共约109.06亩

  什么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既能够增加房源供给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又能够增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只能办理整体产权

  根据方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只能办理整体产权,不得进行分割登记,也不得进行转让、转租、分割销售或者以租代购。

  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

  根据方案,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

  户型不超过75㎡

  集体租赁住房户型以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住房质量、装饰装修应符合相关条件标准。

  集体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应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防止租金异常波动。

  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将租赁房源纳入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管理,提供便捷规范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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