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起福州公租房、廉租房闲置将被收回

导语 市政府明确规定今年6月起,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公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将被收回。

今年6月起,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公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将被收回。市政府日前通过的《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对国有房产的租赁、使用、修缮和接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有房产租赁期不超3年

  《办法》规定,国有房产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腾退房,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国有房产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

  按照规定,市房管中心作为国有房产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

  标准租金公房 一户只能租赁一处

  国有房产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市场租金。国有房产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和租金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实行标准租金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标准租金遇政策性调整时,应当按新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租制度,一户只能租赁一处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对租赁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原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或对承租人自住的一处住房外所租赁的房屋实行市场租金。

  这些行为可收回公房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成年直系亲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6个月内向出租人委托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更名继续承租: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五城区内无住房;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一次性缴清原承租人所欠房屋租金。同一户籍内原承租人有多个直系亲属的,各直系亲属之间必须协商一致,确定其中符合国有房产承租条件的一人为新承租人。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如: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6个月的;无正当理由房屋闲置6个月以上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可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

  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为改善住房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的,房屋互换双方应持书面互换协议、双方房屋合法使用凭证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时,除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以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档案记载为准)及前款规定的承租人外,其他国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应自行搬离,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承租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可向市房管中心申请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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