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涉港收养登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以及来自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导语 以下详细说明了福州涉港收养登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以及来自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办理单位、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需提交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机构、办理地址、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事项名称:福州涉港收养登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以及来自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办理单位:福州市民政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1、受理: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2、审批:受理人员对收养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 3、发证:审批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费并到受理窗口发证,取得收养证。

  办理条件:1、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 2、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必须在福州五区六县二市; 7、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需同时到场;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需提交材料:1、香港居民一方的有效身份证、往来内地通行证; 2、内地居民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3、双方的《结婚证》; 4、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内地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6、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福利机构做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弃婴、儿童入院证明、公安机关捡拾报案证明;监护人做为送养人的,应提交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7、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其他抚养义务人放弃抚养的证明; 8、被收养人户口本。被收养人残疾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9、送养人单人照两寸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大两寸2张; 10、县级以上报纸公告。

  收费标准:250元/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市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五号丽兴大厦二楼,公交站点:小柳路南,公交路线:86路、97路、18路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联系电话:0591-83718360

  投诉电话:0591-83250739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