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导语 下面是福州市办理户口注销的指南。

  1、死亡注销

  (1)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

  ①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

  ②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③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③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④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⑤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⑥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公民(包括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户口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盖“注销”章,并缴销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注:①死亡公民属单独立户的,还应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②对死亡公民户口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先由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予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出国注销户口

  (1)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通知书》或港澳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公民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证件(须翻译公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

  4、内部注销户口

  (1)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

  (2)公民死亡、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应征入伍,本人或直系亲属不办理户口注销的,经警务区民警动员无效情况下,凭村居委会证明、出国依据、区、县(市)级以上武装部证明,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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