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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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单位: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事项编码:FZ01LB-QR-0009

  事项类别:服务类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4、《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5、《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3]209号) 6、《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可在本网站下载参保登记表格或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医保中心咨询窗口领取参保登记表格。 2、用人单位携材料到医保中心申报参保。若所提供材料不齐全,医保中心开具《缺件告知单》,用人单位凭此单于当月补齐缺件;若材料齐全,医保中心开具《受理承诺单》,用人单位于10个工作日后凭《受理承诺单》领取花名册。 3、用人单位核对花名册确认无误后,携带制卡单及制卡人员登记表(贴一寸彩照)送制卡室,同时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表》和《缴费协议书》。申请制卡后三个工作日内,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表》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同时将《缴费协议书》送到开户银行。 4、申请制卡后10个工作日(200人以上1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凭医保卡工本费缴费凭据和制卡申请单,到制卡室领取医保卡并及时发给职工。 5、每月10日后,可登福州医保网站,查询缴费通知单。

  办理条件: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歧经济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具体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需提交材料: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社团及民办非企业提供相关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不必提供)。 3、参保登记上一个月企业在职职工工资财务记帐凭证(含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4、《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一式二份)和参保缴费协议书(一式三份)。 5、新参保人员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原福建省内各统筹区的参保人员应填报《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已参保中断缴费情况表》。 6、2003年9月1日(街道企业从2007年12月1日)后退休人员,应填报人员花名册及提供个人档案,及经确认的最新社保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花名册。 机关事业 1、提供机构成立批件、核编证及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3、最新国库发放工资表。 4、《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一式二份)和参保缴费协议书(一式三份)。 5、新参保人员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原福建省内各统筹区的参保人员应填报《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已参保中断缴费情况表》。 其它情况 1、改制、关闭、撤消或其他原因终止企业新参保还需要提供单位报告、主管局报告、实施改制、关闭、撤消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批文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参公单位新参保还需要提供参公文件 3、省、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须从2004年1月1日补起;区属集体企业从2006年1月1日补起,补缴工资以现工资为准;需补缴的国企、集体企业,额外提供补缴报告;上述单位新参保须提供参保人员的社保情况表(何时在单位参加社保) 备注:所提供表格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

  办理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联系电话:968906

  投诉电话:0591-87842560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取福州医保余额/缴费明细查询入口,医保缴费、转移、补缴、医保家庭共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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