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导语 福州本地宝为您提供福州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

  1、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待遇;

  (2)康复性治疗待遇;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待遇;

  (4)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5)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待遇。

  2、停工留薪期待遇

  (1)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2)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单位支付护理费。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注意: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60个月标准支付。福州市区为60个月。

  (2)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另外,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按原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标准规定如下:

  1、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35元的标准计发。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2、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根据伤情需要及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的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飞机票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出租小汽车不得报销。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按单程报销。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为:本省异地的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150元;到外省市的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200元。

  4、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统筹地区以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

福州各级伤残工伤待遇标准

福州工伤赔偿工亡待遇标准

福州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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