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育保险新规定

导语 福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一系列关于福建省生育保险的新规定。具体详情参看正文。

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者中断缴费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那么生育保险费要缴纳多少?

《意见》明确,要按员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需超出0.7%的,应由统筹区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职工能拿到多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意见》也进行了明确,生育津贴是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计算各不相同。生育的按顺产98天计算,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的,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计划生育手术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单独二孩政策实行后,这些单独家庭生二孩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些政策?

《意见》明确指出,只要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且符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等规定的,都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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