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规定(试行)

导语 福州本地宝为您提供福州计生委发布的《福州市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规定(试行)》。

  《福州市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6-16

  附件:1、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再生育申请表

  3、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4、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

  5、办理生育服务证受理通知单

  福州市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作风,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现根据《福建省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精简办证材料

  第一孩生育实行登记领证制度。拟生育第一孩的夫妻,持双方身份证(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应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登记即领取生育服务证,不再提供其它婚育证明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市户籍的,外市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证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申请需提供《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落实首问责任制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均在福州市区范围内(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但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选择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予以告知、受理,并负责发给受理通知单,同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办证工作人员,要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负责全程跟踪办理,直至发证为止。

  三、建立内部核查机制

  建立由办证机构内部核查的机制。第一孩生育、农村一女申请再生育及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当事人的婚育情况由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办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立即与其所在村居(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并通过查询全员人口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核查申请人的资格,打印人口信息卡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后,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发证或按规定上报审批。

  四、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

  经内部核查,无法掌握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可以直接办理生育服务证。

  实行承诺制办证后,办证机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地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违背事实书面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完善一次性告知制

  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办证所需材料。对于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先予以收件办理(应发给受理通知单),待当事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发证。

  对于一些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窗口办证的特殊人群应提供上门办证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申请办证。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网上预约办证制度。

  六、缩短再生育办证审批时间

  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再生育的审批时限缩短为十二个工作日。乡镇(街道)自收齐《再生育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再生育的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领证人员名单应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严肃办证纪律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各种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因办证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造成群众举报投诉的,经市人口计生委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调查核实后,对办证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效能问责,并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考核中对所属乡镇(街道)、县(市)区予以扣分处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办理生育服务证情况纳入各地人口计生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之一。

  附件1

  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编号:

  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办理意见:

  经核查,×××,×××夫妇,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再生育申请表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夫

  妻

  户籍地住址

  初婚或再婚

  时间结婚

  证号现存

  子女数男女

  申请再生育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男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或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经审查,该夫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  款第 项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生育服务证号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各一份。

  2、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意见栏无需填写,实行内部核查制。

  3、申请表中的理由栏必须有申请人签字,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时应对申请人的理由是否属实加以注明,涂改处须加盖私章以示负责。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写明符合《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或条款。各级公章要齐全,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4、申请表要填写完整,不能漏项,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要齐全。

  附件3

  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我们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谨此承诺:

  (夫)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时间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

  身份证号

  (妻)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时间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

  身份证号

  我们两人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并按手印)

  现居住地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承办人               年  月  日

  注:1、承诺人填写完承诺书后,应注明“上述承诺内容本人均已明白”的声明。

  2、发证单位和领证对象各执一份。

  附件4

  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

  (一)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必须提供的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况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第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2、根据“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①收养证;②县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根据“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4、根据“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根据“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致残伤残等级证明。

  6、根据“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7、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和“再婚夫妻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前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9、根据“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②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③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④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10、根据“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11、根据“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申请的,根据闽计生政[2001]6号文认定的乡审批。

  12、根据“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①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②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13、根据“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然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申请的,需提供:①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②双方单位或村(居)委员出具的婚育证明。

  14、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15、根据“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申请的,需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附件5

  办理生育服务证受理通知单

  您提交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有关材料,经我窗口初步审查,书面告知如下:

  一、已提交齐备的材料

  1、——

  2、——

  3、——

  二、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

  2、——

  3、——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请您补齐上述需提供的材料后,正式向我窗口申报办理。

  书面告知单位:         联系电话: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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