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失业保险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其签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转移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表》(含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原件;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最近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6、税务部门缴费最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7、U盘(用于拷贝失业保险软件)。

办理流程

1、新进员工到原单位办理减员

2、新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

办理地点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获取福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失业证/就业创业证办理条件/材料及失业金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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