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导语 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详情请看文章。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2015年9月30日

  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原经济租赁房,以下统一简称为“公租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以及《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榕委办〔2014〕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以下简称“各区”)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定向配租的公租房,有关工作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公租房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公租房配租情况、配租家庭及轮候家庭动态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保障家庭承租资格的复核及认定,并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配合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加强保障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及日常租赁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岗位职责、人员管理制度及公租房运营管理和服务规范制度,组织实施日常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租房建设进度,拨付项目工程款,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交付竣工房源,并对房源组织验收,组织轮候家庭选房,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保障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在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保障家庭收入情况,逐户核算保障家庭实际应承担的租金:多人户家庭实际承担租金﹦(保障家庭人均年收入÷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建筑面积;单人户家庭实际承担租金=(保障对象年收入÷单人户年收入准入上限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建筑面积;

  (四)建立保障家庭档案,组织日常巡查、抽查,并结合保障家庭定期申报信息,动态掌握、更新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情况;

  (五)受理保障家庭房屋调整、续租申请,并按照区级复核认定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六)受理、处理举报和投诉,按租赁合同约定监督保障家庭房屋使用情况;

  (七)按租赁合同约定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

  (八)对自愿放弃保障资格或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办理租赁合同终止手续,并将退出保障的对象及时报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九)负责公租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配租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租房抽签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抽签选房,提前就选房、签订合同等事项对保障家庭通知到位,对于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有误的,及时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相关档案并负责通知保障家庭。

  对届时房源不足的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第三点第(十)款的规定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的租金。

  第六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对公租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要服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安排,按时参加选房。保障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应如实、准确地填报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申请受理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因保障家庭填报的联系信息有误或未申报变更导致无法及时通知其办理选房等手续的,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通知明确的期限内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

  以下情形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逾期未参加选房且未在通知明确期限内申请延后的;

  (二)已申请延后,但第二次选房期内仍未参加选房的;

  (三)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

  属于上述情形的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不再列入轮候配租范畴,并及时转有关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第八条 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租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规范使用承租的公租房,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定期申报家庭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公租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第三章租后管理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结合租赁期限,定期对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开展复核。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定期申报家庭基本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登记保障资格的次年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组织向保障家庭发放年度申报表(对于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家庭,其年度申报表后应随附复核意见表)。

  (二)保障家庭如实填写届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及人口情况并于12月底前向物业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表。保障家庭成员(不包括未成年人)有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应在申报表内对其申报的收入进行盖章确认;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明;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因出生、去世、结婚、离异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提供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异法院判决书)等相关凭证,人口增加的还应提供增加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不包括新生儿)。保障家庭可以在距租赁期满不足一年时申报扣减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不再列为该保障家庭成员。

  (三)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且有意续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还应提交收入、财产凭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或者单位的原始工资册、储蓄存款凭证、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车辆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经过年审的失业证,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交凭证。

  (四)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要在次年一月份将保障家庭提交的申报表按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后转给原申请受理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

  1、申报情况符合届时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口无变化的;

  2、申报情况符合届时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口已发生变化的;

  3、申报情况不再符合届时保障条件的。

  (五)对于距离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审阅申报的住房、人口信息并转请区民政部门就申报的收入、财产信息进行审阅,审阅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阅的申报表分类报送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联合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书面决定,与其申报表一并报送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六)对于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参照届时公租房区级准入审查程序,并按照届时公租房保障条件,开展多部门联合调查以及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认定工作(保障家庭申报信息已明确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可直接予以认定,不作审查)。

  市民政局及所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对区级收入、财产核对、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客观公正和真实准确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七)根据审查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联合将认定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查程序合规性审议,经审议程序合规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区级审查认定结果予以备案。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联合通过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复核认定结果公告:

  1、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告取消保障资格的承租人信息(含姓名、部分身份证号码)。

  2、经审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告承租人信息(含姓名、部分身份证号码)以及新认定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十二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报表及复核意见表存入保障家庭档案,并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

  (一)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的第1、2类申报情况的,及时更新保障家庭变化信息。距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继续维持租赁合同既定事项,对配租面积标准以及租金(租金减免)标准等不作调整;距租赁期满不足一年的,根据区级复核意见,在续签租赁合同时予以维持,涉及配租面积、租金标准需要调整的,同步予以调整。

  (二)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通知保障家庭退出保障,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确无其它住房的,根据地段等级,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0%至150%收取租金;承租家庭有其它住房或拒不缴纳租金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或缴纳租金。

  (三)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租赁合同注记的承租人进行变更的,保障家庭应立即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后直接予以变更,变更信息及时存档并录入保障家庭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保障家庭在轮候期间或租赁期内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可向原申请受理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退出保障,本着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不提请市级联席会议审议,直接依申请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决定后,对于处于轮候配租阶段的家庭应立即退出轮候序列,对于已承租的家庭应立即与其办理费用结算、公租房腾退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已退出轮候或退出公租房的家庭名单通知有关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保障对象开具保障资格退出证明。

  第十四条 除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需要调整配租标准以外,已配租的公租房一般不作调整。保障家庭自愿互换的,只要双方所承租的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相同,可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直接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保障家庭中有属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70周岁孤老、精神障碍、因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以及永久性上下楼梯腿脚不便人员等特殊困难对象,需要调整配租房源的,可持残疾证、医疗诊断或有权机构的鉴定证明以及当地社区(村、居)、街(乡、镇)对其基本生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报调整。此类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直接安排适宜的房源调整配租。一个保障家庭只能调整一次同户型房源。

  第十六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有关街(乡镇)、社区和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公租房入住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工作,不定期安排检查,确保对每个保障家庭在一个租赁期限内不少于两次抽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归入保障家庭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拒不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保障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应口头或书面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二)取消其租金减免;

  (三)按照市场租金或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

  (四)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移送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和证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取消保障资格的意见报请市级联席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五)对已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

  (六)通过司法途径,对拒不退出、拒不缴纳租金、违约金的保障家庭,强制收回住房、追缴相关款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届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已配租家庭成员名单(含姓名和部分身份证号码)。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举报。

  有关单位、个人提供信息、线索涉及保障家庭存在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汇总后予以分类办理:涉及住房状况的举报信息,转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涉及收入、财产状况的举报信息,提请市民政局转有关区民政部门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涉及保障家庭违规使用公租房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完善合同文本,进一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应加强对委托的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问题较突出的,应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选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机构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和马尾区可参照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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