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科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导语 福建工科人才补贴申请要求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

一、支持对象

  基本条件。

  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下同)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3.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5.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相关说明

  1.国内学校毕业生学科专业认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或毕业当年最新颁布的目录为准。

  2.境外著名大学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为: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

  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3.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范围,原则上为台湾、香港、澳门进入“ARWU两岸四地百强大学排名”前100位的大学。以毕业当年的排名为准;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支持对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聘于企业的。

  应为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福建省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每年在企业实际工作9个月以上。个别情况可放宽条件。

  1.《支持办法》印发前毕业和来闽的,“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指毕业至《支持办法》印发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年,企业支付首笔薪酬至《支持办法》印发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支持办法》印发后毕业和来闽的,“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指毕业至申报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年,企业支付首笔薪酬至申报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2.到福建省企业工作,指到以下企业工作:规模以上企业、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符合条件的3年内新办企业。

  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中“高层次人才”指入选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及经确认的A、B、C类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我国“两院”院士,国家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973计划”、“983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人选,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优秀专家,省杰出科技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省软件杰出人才,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人选,中国侨界贡献奖创新人才奖获得者等。

  符合条件的3年内新办企业,指企业注册时至申报日间隔不超过3年,并且符合设区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设定的企业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根据当地产业情况及企业注册资本、实际投资、正式聘请员工数、员工平均薪酬、正式运工营后生产销售等情况设定,并经实地考评核实后确定。

  3.“个别情况可放宽条件”包括以下3种情况:

  ①受聘于3年内新办企业的,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可放宽到1年。

  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时间可放宽到5年内:受聘于3年内新办企业或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机构、项目);受聘于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等科研平台所在企业;受聘于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省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受聘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台湾、香港、澳门著名大学的毕业生。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指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③35岁以下且具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或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科研人员,可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二到众创空间培育的。

  应为毕业后5年内、近1年内,在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培育或提供服务3个月以上,且未受聘于企业单位和不符合创领办企业条件的。

  1.“毕业后5年内、近1年内”的计算办法参照受聘于企业单位的。

  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科研人员可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指在市级以上科技、经信等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含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大学、创客学院等创业创新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

  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综合试验区、福州新区、武夷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放宽至其它孵化平台,经设区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实地考评核实后确定。

  (三创领办企业的。

  应在企业注册时间、投资比例、团队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

  具体指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注册企业时间不超过3年。

  2.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15%以上。

  3.企业聘任3名以上负责技术研发、市场开发的职员,并正式签订1年以上、每年在企业工作9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4.符合相关项目的其它申报条件。

二、支持政策

  1.企业聘用补助。

  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

  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

  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4.其它政策支持。

  将本办法支持对象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5.实习实训补助。

  吸纳本办法支持对象相应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来闽实习实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相关说明

  1.企业支付薪酬含基本工资、住房补贴、考核奖励、医保社保、政府补助等,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成果转化等。

  2.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或省人社厅正式公布的为准,“上一年度”指申报时的上一年度。

  3.企业聘用补助中,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按以下执行:

  ①企业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的,按用人单位税前支付薪酬的80%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②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第一年度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万元补助,第二、三年度再按《支持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助。

  ③“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按企业支付薪酬50%的标准补助。

  ④受聘于在闽央企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减半补助。

  4.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指同一对象按《支持办法》获得企业聘用补助、众创空间培育补助,以及按《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获得的团队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不含创领办企业期间获得的启动资金支持等补助。

  5.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中,“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包括以下4个方面:

  ①创业担保贷款。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37号)规定,初始创业阶段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②启动资金支持。按《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12〕10号)等有关规定,对经评审确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台湾毕业生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

  ③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4号)的规定,入选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项目的,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给予30-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④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37号)规定,福建省小微型创领办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由省经信委在挂牌当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6.其他政策支持中,“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指按《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闽政〔2015〕44号)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包括:迁移户口、税收优惠、人才住房(公寓)或住房补贴、子女入转学、工作科研补助、创业资金支持、创新券政策、投融资服务、工作场所租金减免和租用经营场所资助、培训补贴、宽带资费优惠等。

  7.实习实训补助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指按《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来闽实习实训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8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实习实训补助,包括以下2种情况:

  ①来闽实习实训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人,并根据实习实训时间发给不超过3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时间)的生活补助。

  其中:第1个月博士1000元、硕士800元;第2个月博士1500元、硕士1300元;第3个月博士2000元、硕士1800元。

  对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习实训的,博士每人每月提高500元、硕士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②对接收台湾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贴,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

  1.配套政策制定。

  各设区市(平潭)制定配套政策时,要结合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按照“错位配套、分级支持”的原则制定。

  重点支持对象为:其他高校(院所)和专业优秀毕业生,当地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其他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2.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将支持资金挪作他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由相应设区市(平潭)人社局负责追回支持资金,并向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

  ②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的资格。

  ③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将支持经费挪作用于其他人员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含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部门)负责的项目经费支持。

  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1.支持对象在福建省获得省级人才项目奖励或资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申报单位将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失职失察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相关工作人员、认定责任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3.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支持政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各设区市(平潭)要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支持政策,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支持办法,所需经费从相关渠道列支。

  申请地点

  申报渠道: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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