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通行应该准守哪些规定

导语 福州电动车上路行驶应该准守哪些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内容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将建(构)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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