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失业金申请条件

导语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求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十五条及十六条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求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根据《福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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