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三胎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导语 福州生三胎还有生育津贴吗?有什么要求?一起来看!

  生三胎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以上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胎的,照样能享受产假,和一胎、二胎的待遇是完全一样的。

  但是,违反计生政策生育三胎不能领取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决定是否发放给职工。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企业女职工在分娩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津贴申报时限为女职工在分娩后自分娩之日起12个月内

  3、若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在3个月以内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100%执行;中断超过3个月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4、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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