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汽车检验合格标申领流程

导语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

  1、【查验岗】审查凭证证明、查验机动车、核查涉及该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在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发放行驶证)。

  2、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异地申请

  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向受委托检验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6、《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

  7、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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