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哪些车可以在异地年检

导语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从2018年9月1日起除大型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外,其他汽车实行跨省(市、区)异地检验,申请人可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的省(市、区)直接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非6年免上线检测的车型,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驾驶车辆并携带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就近选择检测机构办理上线检测,检测合格后核发年检合格标志;属于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检验前请将涉及的交通事故和违法处理完毕。

  申请材料

  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向受委托检验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6、《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

  7、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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