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庭户近亲属投靠办理指南

导语 福州家庭户近亲属投靠办理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办理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除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外,其他近亲属投靠的,另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夫妻一方产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标明房屋详细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或《门牌号码更名(命名)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调查报告》(附件10);

  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

  5.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排房单》(或其他交房凭证);

  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并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办理地点及时限

  (一)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当场办结。

  (二)福建省内外地市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出具《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两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福建省外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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