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导语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或采用变通的办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

  2.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也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救助限额。全省统一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动态调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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