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职工医保异地报销范围及比例
导语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外统筹区住院就医时,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我市三甲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政策,职工医保按医院等级执行我市报销政策。
一、普通门诊
(1)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 ||
起付线800元及以下 | 8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 | |
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时,由现金支付。 | 对象 | 支付比例 |
在职 | 75%(其中定点基层医疗机构85%) | |
退休 | 80%(其中定点基层医疗机构90%) | |
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 ||
(2)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累计)。 |
二、门诊特殊病
序号 | 门诊特殊病种(29种)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起付线 | 支付比例 | |
医疗机构 | 社区 | ||||
1 | 高血压病、糖尿病 | 6000元 | 800元 | 在职85% | 在职90% |
2 |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危重病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重性精神病人、癫痫病、支气管哮喘、苯丙酮尿症、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脑卒中及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 12万元 |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取消起付线) | 退休90% | 退休94% |
备注:1、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起付标准、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2、参保人员有两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3、序号1特殊病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
三、住院
(1)统筹基金支付规定(按病种收费除外)
首次住院起付线 |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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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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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
600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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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逐次递减240元,二乙以下医疗机构逐次递减200元,直至降为零。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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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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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 |
三甲 |
三乙 |
二甲 |
二乙 |
一级 |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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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
87% |
88% |
89% |
90% |
92%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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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2)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支付规定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省属医院按以下标准结算:
医保 待遇 参保 对象 |
省属A档医院 (省立医院及南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 |
省属B档医院 (其他省属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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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支付比例 |
个人负担比例 |
统筹支付比例 |
个人负担比例 |
|
在职人员 |
73% |
27% |
78% |
22% |
退休人员 |
78% |
22% |
83% |
17% |
市属医院按以下标准结算:
医保 待遇 参保 对象 |
三级公立医院 |
二级公立医院 |
一级公立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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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支付比例 |
个人负担比例 |
统筹支付比例 |
个人负担比例 |
统筹支付比例 |
个人负担比例 |
|
在职人员 |
78% |
22% |
83% |
17% |
88% |
12% |
退休人员 |
83% |
17% |
88% |
12% |
93%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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