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个税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

导语 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等。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 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 ,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除此以外还有如下情形也会产生退税:

  1.全年收入波动大,前半年收入很多,缴纳了个税,但全年总收入小于6万元。

  2.平时收入不高,但年中有个别月份取得大额奖金,导致当期预缴大额税款,直至年终尚未消减到位,需通过汇缴调整。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造成基本减除费用(全年60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年金、税优商业健康险等)不充分。

  4..单位预扣税款时,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残疾人等税收优惠的。

  5.本人或配偶、子女不幸发生了符合条件的大病支出,按规定只能在年终汇算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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