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拟登记保障资格名单(2022第一轮第7批)

导语 2023年3月24日,福州市房管局发布《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拟登记保障资格申请人的公示》,具体名单见正文。

  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拟登记保障资格申请人的公示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经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2022年以来新一轮第7批拟登记保障资格的187户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3月24日起共计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保障资格有异议的,涉及收入方面问题,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申请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局举报,其它方面问题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申请家庭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保障资格。

  电话:鼓楼区房管局:87525521;台江区房管局:83296354;仓山区房管局:83446243;晋安区房管局:87487583。鼓楼区民政局:87713282;台江区民政局:83269428;仓山区民政局:88366970;晋安区民政局:83640664。

  附件: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拟登记保障资格申请人公示名单(2022年以来新一轮第07批).xlsx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公租房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8009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58009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中心城区稳定就业且在本市中心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取得中心城区居住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L以上(含)或2.0T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自有车辆达两辆以上(含)的,所有车辆的购车款与排量合并计算。

  以上申请家庭成员指的是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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