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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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车船税缴纳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3-03-14 09:20:43
办理条件

1、凡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福州车船税征收范围

2、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办理材料

新购车船车船明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需提供,直接或上门申报无需提供)

非新购车船车船明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需提供,直接或上门申报无需提供)。

注意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关于车船税缴税的说明

办理流程

1、申报缴税

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

2、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福建地税对外门户网站“涉税软件下载/税收类”中下载申报表模板,申报表可在线填报,也支持介质导入(电子格式信息文件导入)。

注: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

3、保险机构申报、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

推行交强险机打发票管理系统的保险机构,应根据“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交强险专用)”的要求,采集机动车辆明细信息,定期上传机打发票信息,并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

福州网上报税操作指南

关于车船税减免税的规定

福州车船税缴税注意事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对由扣缴义务人(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2、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4、保险机构于上传发票信息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

办理费用

对应应缴税额

福州车船税征收标准

办理地点

闽清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路111号

电话:0591-22313176

马尾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1号

电话:0591-83681965

福州市地税局电话地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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