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生子女,其监护人或者家庭户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派出所窗口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应对《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中记载的父母信息进行核查。
注: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集体户口,双方 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 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二、 非婚生子女,,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亲与子女之间亲子司法鉴定书。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