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福州连江县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办法
导语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1.军人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联〔2022〕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榕政联〔2023〕1号)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就读县属学校的,由警备区(人武部)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后函送县教育局复核并安排就学。
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3.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按《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及《关于建立全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连政综〔2019〕58号)予以照顾安排。县消防大队审核负责确认入学适龄人员名单并函送县教育局。
4.在我县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华侨及优秀回国人员等属国家、省、市、县特殊照顾对象的,其子女入学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5.适龄就学的台胞或台胞子女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由监护人向县委台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县委台办审核后统一造册报送县教育局再审后办理入学手续。
6.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县教育局审批后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7.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①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②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③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④住宅征收协议另有规定的,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8.香港、澳门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需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予以统筹安排入学。
9.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县教育局审批后统筹安排入学:①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②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③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10.我县在编在职教师子女申请到城区公办小学就读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加快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连委〔2003〕84号)执行。
11.除上述对象外,国家、省、市、县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的入学对象,按相应政策和规定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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