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莆田市秀屿区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导语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辖区全范围;东庄镇莆头村、营边社区、临港工业园区、石门澳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东峤镇峤江社区、梁厝村、前沁村、东兴村、木材加工区、上塘珠宝城;平海镇平海社区;埭头镇埭新社区;月塘镇坂尾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推进移风易俗,提升文明城市品质,建设美丽秀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一)本区下列区域为进一步扩大后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笏石镇辖区全范围;东庄镇莆头村、营边社区、临港工业园区、石门澳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东峤镇峤江社区、梁厝村、前沁村、东兴村、木材加工区、上塘珠宝城;平海镇平海社区;埭头镇埭新社区;月塘镇坂尾社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第二条 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
第四条 本区在非禁燃区仅允许销售、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不准使用三门铳、高压充气礼炮等自制烟花爆竹产品或替代品。
第五条 违反本通知,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条 违反本通知其他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知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看护的责任。
第九条 禁燃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通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反通知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予以举报。宗教活动场所董事会、老年人协会等民间组织要加强对节假日、民间宗教祭日等时段的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知。
第十条 本通知由秀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民族宗教、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境12369,城市管理12345。
第十二条 本通知具体应用问题由秀屿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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