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区幼升小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入学办法
导语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布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入学办法详见正文。
2023年福州仓山区幼升小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入学办法
1. 现役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 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 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由区人武部负责审 核,区教育局复核后安排就学。需提供的材料:(1)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2)军人身份证明;(3)军人结婚证;(4)居民户口簿等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 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 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 知》(闽教基〔2015〕34 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 号)、《关于福州市开展2018 年引进优秀博士工作的通知》(榕委组通〔2018〕6 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1)福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 学申请登记表;(2)中央、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人才证、闽都英才卡或闽都博士卡;(3)工作单位证明;(4)引进人才及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及出生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人才所在的单位或人才本人应于6 月16 日-6 月 30 日通过“闽政通”app 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同时还要通过“榕教之窗”系统参加网络预报名。
3.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提供英烈、因公牺牲、伤残等证明材料;(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 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等材 料原件及复印件。
4.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 号) 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 51 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1)提供消防救援人员等证明材料;(2)消防救援人员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 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台办审核后, 符合条件的由市台办于7 月1 日前统一造册报送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的材料:(1)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2)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3)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仓山区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福州市麦顶小学、福州市仓山小学、福州市仓山区实验小学。
6. 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申请就近安排入学。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政策性照顾的相关证件;(2)居民户口簿;(3)由 公证部门公证的监护人委托书;(4)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实际居住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 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 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 原地安置且户口在原居住地片内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户籍所在地安排入学;
(2) 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 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安排入学(于7 月3 日-5 日向安置地片区学校进行入学凭证初查);
(3) 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户籍所在地安排入 学(8 月18 日-20 日向区教育局初教科进行入学凭证核查); 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 协议》签订之日起3 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需提供的材料:①正式有效的住宅征收部门的拆迁安置协 议等证明材料;②居民户口簿;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书或居住情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 台湾、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居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居住地对应的学校提出申请安排入 学。外籍适龄儿童应向经备案的具备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提出申请。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台胞适龄儿童,学校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 安排入学。
父(母)作为监护人,需提供的材料:(1)台湾、香港、 澳门籍、外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身份证明;(2)适龄儿童出 生证;(3)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实际居住证明、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明);(4)适龄 儿童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人作为法定监护人,需提供的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籍、外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身份证明;(2)由公证部门公证的监护人委托书;(3)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居住情况证明、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明);(4) 适龄儿童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境外人员临 时住宿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暂住的仓山区申请安排入学:
(1) 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 父(母)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 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 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需提供的材料:①符合政策性照顾的相关证件;②居民户口簿;③房屋所有权证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居住情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