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导语 福州市对符合条件的,在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三年内(以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为准)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三年内(以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为准)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就业。

  2.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且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三、补贴标准

  新招用人员每人补贴1000元(不含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劳务派遣员工),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四、申报材料

  1.《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5.提供2张以上反映近期创业工作开展情况的照片,内容包括:经营场地远景照片、整体近景照片,反映申请人创业、帮扶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图片。图片质量要求清晰(分辨率大于1080*960),并附简要说明。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公示。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申请人姓名、创办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工商注册时间、带动就业人数、补贴金额等。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支持资金)列支。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附件:2-1.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2.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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