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导语 2024年1月1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解读见正文。

  关于《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与之匹配和同步实施。

  二、目标任务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既包括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也涉及公共道德和邻里关系,管理和执法难度都很大,需要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以及养犬人自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城市文明建设,促进人与犬的社会和谐。

  三、工作进展

  市城管委按照《条例》内容要求,负责起草《实施细则》。期间征求了涉犬管理的所有市直部门和六城区人民政府,通过网站发布征求社会意见。后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市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研究通过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与《条例》同步实施。

  四、范围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养犬登记与注销、犬只免疫与无害化处理、犬只收容与处理和附则。

  《实施细则》第二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区政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等各级养犬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犬只免疫证明的办理和养犬登记证的登记、注销及变更等内容;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及免疫证明办理、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民间救助场所的管理,以及犬只分类处置和领回领养等相关内容。

  六、注意事项

  制定《实施细则》的内容必须合法、全面、务实、便民,出台实施的时间必须与《条例》同步,确保无缝对接。

  七、关键词诠释

  身份识别信息码,指是的犬只通过自身鼻纹照片或植入的芯片,绑定一个特定的唯一号码后编制成的信息代码。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城管委养犬监管处(筹),联系电话:0591-8332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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