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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育儿假规定

导语 在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产假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福州市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产假】可获取福州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天数、产假工资发放规定、生育津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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