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发布第15号公告 发热病人就诊应到指定医院

导语 发热病人必须上报,就诊应到指定医院!闽侯发布第15号公告

  发热病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报告,村卫生所、个人诊所等不得接诊发热病人,购买药品人员必须实名并登记上报……今日,闽侯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5号公告,引导发热患者规范就医,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一规范、两登记、三报告”制度。

  一规范

  规范就医行为,发热患者应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不要到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民办医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就诊机构名单如下:

  闽侯县医院闽侯县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甘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两登记

  1、登记发热患者信息: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民办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发热(体温≥37.3°C)或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应立即登记患者信息。

  2、登记购药人员信息:县内各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购买退热、止咳药品的人员时,必须登记核实购买人员信息。

  三报告

  1、发热患者报告:发热病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报告。

  2、医疗机构报告: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民办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发热或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指引患者到就近就诊。

  3、零售药店报告:县内各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购药人员信息按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同时,动员患者到就近的乡镇卫生院就诊;属于处方类的退热、止咳药品,须凭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购买,否则不得销售。

  重要提醒

  1、如有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如上规定的行为,予以问责处理;造成疫情扩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患者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将依法处理,造成疫情扩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实行,至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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