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骑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罚

导语 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

  《办法(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电动自行车有三个条件:

  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空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

  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不满足则为超标电动车

  处罚原则:

  骑超标电动车上路,该按机动车处罚

  有驾照的骑手将被扣分

  无证驾驶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再加15日以下拘留

  将修订的草案:

  《办法(修订草案)》针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规定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绿色出行优先”的原则,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予以吸收纳入,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通行和停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应负的职责和建设标准。

  三是在法律责任中对因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严重失职,造成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设施等通行条件严重缺失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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