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永泰半程马拉松人身保险说明书

导语 2018福建永泰半程马拉松赛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内容是什么?福州本地宝为你解答。

  2018福建永泰半程马拉松赛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中文版)

  一、 保险期间:

  5公里/半程:2018年3月18日(星期日)。

  二、 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

  三、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急性病事故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因遭受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含疾病原因导致的猝死,但既往症导致的猝死除外),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且在参加比赛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3)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前次(含保险责任开始前)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未予赔付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4)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经现场救护医生确诊须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4)参赛运动员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5)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6)参赛运动员违反组委会及其协办机构制定的各项竞赛规则、规程及要求,导致伤害事故的。

  (17)参赛人员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或在保单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引发的事故;

  (1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9)参赛人员在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部位,或因参赛过程中导致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残疾程度加重的;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残疾及需要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第14项情形的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但因意外伤害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第7项原因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容手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4)参赛运动员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5)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6)参赛运动员违反组委会及其协办机构制定的各项竞赛规则、规程及要求,导致伤害事故的。

  (17) 参赛人员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或在保单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引发的事故;

  (1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9)参赛人员在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部位,或因参赛过程中导致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残疾程度加重的;

  (20)被保险人体检、预防性治疗、疗养、康复治疗;

  (21) 厦门市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五、 保险金额:

  本次人身保险之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50万元(未成年人为5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50万元(未成年人为5万元),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50万元(未成年人为5万元);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10万元。

  注:未成年人是指保单生效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10周岁(含)以下未成年儿童的身故赔偿责任。

  六、 保险费:

  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参赛者无须承担费用。

  七、 保险金的申请:

  1、理赔单证:

  1)《理赔申请书》

  2)《理赔授权委托书》

  3)《身故受益人身份确认表》

  2、理赔应备资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应备材料

  注:若以上选项之单证尚不足以证明有关情况,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继续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同时附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八、 保险人联系方式:

  紧急报案电话:0592-2992885;15959293210黄先生

  0592-2992957,15985847255张小姐

  承保保险公司: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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