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福州闽清县幼儿园招生政策生源一览表
导语 军人子女需提供部队证明、军官证、家庭户口本等材料;高层次人才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家庭户口本等。
闽清县202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政策生源一览表(参照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序号 |
政策生源 |
政策依据 |
提供材料清单 |
审核把关单位 |
1 |
军人子女 |
《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 |
部队证明、军官证、家庭户口本
|
双拥办
|
2 |
高层次人才子女 |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 |
有关证明材料、家庭户口本 |
人社局 |
3 |
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 |
参照《省教育厅、省台办省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10号);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台商子女入学暂行规定(榕教初〔2007〕23号) |
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 |
台办、招商办 |
4 |
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在梅城镇的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户籍在梅城镇且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的子女。 |
参照义务教育政策照顾对象相关规定 |
相关证明材料 |
县教育局 |
5 |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性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含入职满三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 |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榕政办〔2018〕279号) |
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
说明:
1. 审核把关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负责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把关,并签注意见;
2.“提供材料清单”含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