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过洋垱旧屋区补偿方法

导语 鼓楼过洋垱旧屋区补偿方法是什么?福州本地宝为你解答各种情况的征收补偿办法。

  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营业性店面的征收补偿置;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7、经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由公房承租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协议搬迁的,保持原租赁关系,安置地点由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选择;非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

  (1)私房、单位房: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2)国有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373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3732元/㎡×20%)。

  (1)沿温泉路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的合法建筑面积×(35114元/㎡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

  (1)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②国有公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1373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3732元/㎡×20%)×50%;

  (3)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按以下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该杂物间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6、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60%;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

  期房:①就地安置,对接价17118元/㎡;②筑路机械厂地块,对接价15380元/㎡。

  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若安置房有提供“一房一价”的,则结算时全部按照“一房一价”计算。

  (三)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进行分户市场评估。若被征收人拒绝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计算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八、住房保障办法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十、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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