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清住宅征迁补偿标准

导语 福清2019年住宅征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最高补偿怎么计算?福州本地宝小编为您解答!!

房屋补偿方式

  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其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只能从一层开始依次往上累积进行产权调换,土地价值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面积比例分摊。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安置原则

  住宅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封房、先选房”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安置房朝向、楼层不做价格调差具体详见选房细则。

房屋征收补偿的认定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有权机构认证证明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被征收房屋被法院查封的。

房屋补偿计算

  房屋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土地补偿(专指住宅),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占地土地补偿价格按-万元/亩;

  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组成。

  埕地、空地的补偿: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

  埕地、空地是指房屋四至权属明确、界址明显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后余下的土地。

住宅被征收补偿是如何计算的?

  (一)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是如何补偿的?

  计算公式:私人自建民宅补偿金额=经认定可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土地补偿价-万元/亩+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征地价格+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建安造价×成新率+各项奖励、补助等费用。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是如何补偿的?

  在等面积产权调换的基础上,按以下计算:

  被征收人领回款=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征地价格+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建安造价×成新率+各项奖励、补助费用(扣除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款)。

  被征收人应缴款=照顾购买面积×照顾购买价+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等面积应补缴价格

  如果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的方式是如何计算的?

  (二)层高小于2.2m的房屋夹层按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层高2.2m及以上的夹层、阁楼,按规定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夹层、阁楼现状建筑面积不大于下一层现状建筑面积50%的可不计入总层数,同时不享受照顾购买面积。

  (三)房屋顶层(层高2.2m及以上)现状建筑面积不大于18㎡的,可按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补差价格按下一层标准计算,不享受照顾购买。

  (四)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超过其层高1/2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并计入总层数;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在其层高1/3(不含1/3)至1/2(含1/2)的,按规定给予认定一半的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不超过其层高1/3的,只给予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还可享受下列奖励

  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费,以及按时签约奖励、按时封房搬迁奖励、自行过渡奖励、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埕空地奖励、公摊面积奖励等。

  (一)搬迁补助

  根据经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按15元/㎡标准计算搬迁费一次;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计算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临时过渡

  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并予奖励: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过渡,有使用临时周转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

  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按10元/㎡·月标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

  属非被征收人责任造成超出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给予发放住宅临时过渡费;对使用过渡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正常标准给予发放住宅临时过渡费。

  1---按时签约奖励

  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所有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2---按时封房搬迁奖励

  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所有照顾购买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3---自行过渡奖励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所有照顾购买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4---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

  选择货币补偿,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经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总四层及以下的房屋,超过四层,四层及以下的房屋,五层部分房屋,六层部分房屋,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差款。七层及以上部分不再补差。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其照顾购买面积不予补差。

  5---埕地、空地奖励

  征收未经审批和镇街清理的埕地、空地,给予14万元/亩的奖励,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参照此项奖励。已享受该补助的埕地、空地在征地面积中不再享受预留地政策。

  6---公摊面积奖励

  经审批和镇街清理的埕地、空地按审批或清理的价格补偿,同时也不享受该补助。以被征收房屋整栋为单位,按原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0%给予公摊面积奖励,且每栋最多不超过10㎡、不超过所选安置房公摊总面积,给予公摊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整栋房屋分栋的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启动征收前已存在分开的产权证;

  2、整栋房屋中有分开独立的楼梯。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时搬迁又是如何补助?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登记,将临街住宅改做经营性用房的,按住宅性质予以认定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以下情况另给予补助;

  (一)在1987年1月1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现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住宅房屋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10m内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给予补助,进深10m内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及超过10m进深部分不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予55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予22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6m以下3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现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住宅房屋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10m内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给予补助,进深10m内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及超过10m进深部分不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6m以下3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在1987年1月1日后至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现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实际改造年限,参照无手续建成房屋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标准的方式,补助标准在以上对应区间进行相应打折计算。

  (二)在1987年1月1日前,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住宅房屋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10m内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给予补助,进深10m内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及超过10m进深部分不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6m以下3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于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住宅房屋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10m内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给予补助,进深10m内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及超过10m进深部分不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6m以下3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在1987年1月1日后至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实际改造年限,参照无手续建成房屋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方式,补助标准在以上对应区间进行相应打折计算。

  (三)在2011年6月30日后,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原房屋审批用途予以认定,一律不再另外补助。

  (四)考虑部分年代久远,无法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明,但的确系处于经营状态的,由村(居)审核、征迁工作组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补助。

  (五)沿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临时搭盖及不具备经营性用房门面结构的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原建筑审批用途予以补偿,一律不再另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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