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导语 在福州,你是否了解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有关福州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资料,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十七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支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之日起180日内向当地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

  (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

  (二)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三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定期发给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向社会

  劳动保险机构查询。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相应降

  低,最终降至3%。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二十三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帐户的一个给息年度。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

  (二)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予以继承。

  第二十六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金,不改变个人帐户,不间断计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或调入本条例实施范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以保险,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本条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从补缴时开始计息,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退体时的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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