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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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办事流程: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流程图链接)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各地对期限有服务承诺的从其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办理部门:县(市)、区工商局及工商所 (服务窗口导航)
备 注:办理事项相关管辖规定,办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方式及预约服务等内容,可点击“服务窗口导航”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