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管理相关条例

导语 福州本地宝为您提供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具体要求。具体详情参看正文。

动人口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管理相关条例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1.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2.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3.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在24小时内申报登记。

  4.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

  5.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后十五日内申请换证。遇有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换发。

  6.暂住证由流动人口持有,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查验或者扣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7.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8.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具体要求

  1.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应缴验身份证、婚育证、承租的房东住地和房东身份证的复印件。

  2.流动人口在社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一份,持登记表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缴纳一寸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3.办理暂住证要求做到立等即取,随到随办(休息日除外),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派出所收费时提供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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