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才储备补助申请对象

导语 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简称“困难生”)可进入人才储备,详见正文。

  福州市人才储备补助申请对象

  1.全国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与往届(三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工科门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简称“困难生”)可进入人才储备,给予一年内未就业的人才储备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有意在福州就业创业并落户福州的非福州生源、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进入人才储备,给予三个月内未就业的人才储备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储备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条例及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我中心管理,积极参加我中心组织的活动;应遵守生活补助费发放规定,若违反规定,我中心有权取消领取生活补助费资格。

  4.储备人员在储备期间内,如已有工作单位接收或升学,应及时通知我中心,并将档案、户口转出到工作单位、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人才中心)或就读院校。

  5.在储备期间内,储备人员应如实告知本人的社保缴交情况,若储备人员协议期间参保或缴交养老保险,则从参保或缴交养老保险的当月起开始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若储备人员有意隐瞒、虚报,一经查实,储备人员须一次性退还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其中储备期间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及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可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至正常期满为为止。

  6.在储备期间内,若储备人员欲和我中心解除储备协议,请及时联系我中心办理解除储备手续。储备期满,人才储备手续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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