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拆迁房屋过渡费怎么算?有什么限制?
导语 住宅房屋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那么这过渡费应该怎么计算呢?
1.住宅房屋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
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
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过渡费标准为:(以郭宅作参考)
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
四至六级地段12元
(地段等级按照福州市政府发布的现行土地级别执行)
2.被征收人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
过渡费补偿时间:
过渡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
至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注意: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
3.对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现房(产权调换现房)的
过渡费补偿时间:
6个月
4.对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期房(产权调换期房)的
过渡补偿时间:
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加倍渡费发放的情况:
安置型商品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被征收人选房后据实结算。
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