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

  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将户口落在福州?本文为大家带来福州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材料等详细信息,方便大家办理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

办理条件

1、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于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经侨务办公室认定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办理材料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原件;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明;

(六)国外出生证明;

(七)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办理流程

受理: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的,由民警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

审核: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受理材料后,应通过系统核实申请人相关户籍、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情况,并打印留存,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

核准: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公安派出所。

办理:

公安派出所收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办理落户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不能留存的,应在退回时签注“已申报出生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设区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办理落户决定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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