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租房A型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导语 福州公租房A型保障对象申请有什么条件?有哪些限制?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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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7.2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以下三点满足其一即可)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A型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型排量达2.4L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

  以上A型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特指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主申请人确定

  符合A型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且居住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含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台港澳同胞),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指的是申请前12个月在福州市五城区连续工作和持续收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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