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导语 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执行。
福州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根据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4年10月15日发布的《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福州市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如下:
调整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执行。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哪些变化?
原首付款比例:按照缴存人家庭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以下)以及套数(首套或二套)执行差别化的政策;
现政策规定: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均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不再区分住房产权面积以及首套二套房;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执行。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例1:张先生和妻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鼓楼区的自住住房,2023年已申请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近期拟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台江区150平方米的自住改善性住房,按照新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此前政策】
申请本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另满足条件:
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购房的职工家庭, 购买产权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购买产权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二套自住住房及144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异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另满足条件:
1.凡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六区、六县市)、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一方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
2.福州都市圈内(莆田、南平、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3.当上个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贷使用率在90%(含)以下时,福建省内(除福州都市圈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4.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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