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导语 福州市公安局针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的行驶区域做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机动车种类。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包括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限制通行区域。由乌山路(西起乌山路白马北路口,东至乌山路八一七北路口)、古田路(西起古田路八一七北路口,东至古田路五一北路口)、五一北路(南起五一北路古田路口,北至五一北路东街口)、东街(东起东街五一北路口,西至东街八一七北路口)、杨桥东路(东起杨桥东路八一七北路口,西至杨桥东路白马北路口)和白马北路(北起白马北路杨桥东路口,南至白马北路乌山路口)6条道路围成的环形区域以内所有道路(含本道路)。

  三、违反规定处罚。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法给予150元罚款,记3分。

  四、本通告“绿色环保标志”指: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全省及本市空气污染控制的要求,对尾气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事项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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