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专利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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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调解的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提交材料:
一、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可在福州知识产权网www.fzipo.gov.cn下载)
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文件(1、2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文献(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
3、法律状态证明(当年交纳年费发票或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公开文件等。
四、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
五、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注: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办理流程:
1、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2、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时限要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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