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最新消息
导语 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城区,最新政策动态见正文。
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9日
修订《“好年华 聚福州” 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 聚福州” 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内容
1.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
保障对象应在我市市属用人单位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要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外包人员的发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均须为市属或四城区区属单位。人才保障家庭应在我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申请家庭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2.第九条第二款修订为: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满5年不足10年上市交易的,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1型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2、3、4型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且在福州市服务满10年,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转为完全产权,房产增值收益归人才所有。
3.第十条第二款修订为:
2、3、4型保障对象还需按约承诺在福州市服务满10年及以上。
4.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5.第十一章附则新增一条:
对市政府专题研究、重点引进的相当省引进高层次A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6.“房管局、城乡建设局”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住建局”;“人才发展集团”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人才集团”;“闽都院士村”的表述全部修订为“福州国际人才港住宅区”。
二、《“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1.第二条修订为: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其他县(市) 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
2.第四条第二款修订为:
劳务派遣人员申报时应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和个人劳务派遣合同。外包人员申报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项目外包协议和劳动合同、发包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
3.第五条修订为: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 个月且落户”是指:与我市市属或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落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其中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外籍、台港澳人才不受落户限制。
4.第十三条修订为:
《办法》第十条所称“在福州市服务满10年及以上”按月累计计算。兑现政策时距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其兑现政策之前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市属或六区六县、高新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兑现政策时距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以购房网签之日起继续在市属或六区六县、高新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计算。
5.第二十条第一款修订为: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兑现。市住建局不定期发布配售公告后,人才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市国有房产中心复核后,对外公布配售选房方案、组织抽签(摇号)选房、协助办理购房手续。人才保障家庭选房后放弃购房,行为达到三次的,取消人才住房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6.“房管局、城乡建设局”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住建局”;“人才发展集团”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人才集团”;“闽都院士村”的表述全部修订为“福州国际人才港住宅区”。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社区开展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住房住房保障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6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人才保障工作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主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城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三条《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对象所称“福建省特级、A、B、C类人才”是指根据《福建省高水平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经我市申报、确认福建省高层特级、A、B、C类对象属地原则上残疾人资格认定时所在县(市)区(市属用人单位残疾人资格认定属地限制);在四城区范围外已进行资格认定,但《办法》 》便利前流动到四城区内的,按四城区标准保障。
3型保障对象所称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5型保障对象所称的“中级职称”,其取得职称的评审委员会须按相应权限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核准备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规定,可对应相应的制度职称。
3型保障对象所称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5型保障对象所称的“技师职业资格”是指获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师级技能证书。
4型保障对象所指“双一流高校”是指教育部、高校、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印发的《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学科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可参照认定。境外著名大学是指:国际公认知名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ARWU、QS、THE)位于前方200名的境外大学(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或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最新前100位(符合排名上海软科或校友会中国两岸地大学两类排名青年)的大学。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相同。
5型保障对象应为2020年10月27日以后到我市工作的人才。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我市属或四城区属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市属或四城区属;企业地方贡献应为福州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参股企业等不产生企业地方贡献的其他类型用人单位,申报人个人地方贡献应为福州市或四城区财政收入。
劳务派遣人员申报时应向实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和个人劳务派遣合同。
第五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征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是指:与我市属或四城区属用人单位替代劳动合同并征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缴状态的;在我市四城区落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其中省高级特级人员、外籍、台港澳人才不受落户限制。
第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在我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相同,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一致。 “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是指在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四城区内无商品住房买卖,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一致,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时间相同。
第七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切实性住房保障”是指享受省、市、县级大众购房政策(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购房困难、人才公寓、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享受原住房租赁优惠(如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住房租赁、住房租赁等)的家庭,合约期限不得同时申请此政策的人才租赁住房、人才租赁;合约期限满可按照“从新兼从优”原则申请享受租房政策。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我市省市引进生产工作”是指在福州市属、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省市引进生产;级行政挂职博士”是指经认定在福州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科级行政挂职博士,正式以所在文件相同。
第三章保障形式
第九条享受政策性就业保障家庭,可转为申请享受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申请时应聘合同,当月起的自住房补贴合同不再享受政策性就业优惠政策。申请时应聘合同当月应报备补贴政策。政策相对应的实施单位,政策浮动实施单位当月起停止实施租房优惠。及定期备的人才家庭,租住成品住房的,在满足购房合同一年内可按市场租金继续承承。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应向租房租房优惠政策实施单位转让已停止实施租房优惠后,方可满足人才限价房购房合同、购房购房合同或购房贴息。
第十条《办法》第七条称“编码有效的其他人才保障政策”包括省、市、县级其他人才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家庭申购商品限价商品外壳,允许选购下户型,不补差价;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选购仅限于2套的商品限价商品外壳,总面积不补差价超过其享受范围档次的上一档范围,超出其享受范围档次部分不享受价格优惠,按市场备案价或评估价购买。
市场备案价是指按照政策由市房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对项目商品住房销售进行审核备案的市场销售价格;市场评估价是指需要开展价格评估的房源,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报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的销售价格。
《办法》第九条所称“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按项目进行申请”是指,市房管局征集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人才限价商品办理产权登记取消入住鉴证条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条所称“在榕工作10年及以上”按月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购房适用于一手、二手普通商品住房,非享受购买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人才限价商品住房) 、人才产权住房等),不一致用于购买非住宅。
第十五条享受人才购房所购住房,限售期自办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之日起算。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保障兑现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会同市人社局持续建设“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人才住房保障申报、住房管理全程网络办理。 人才住房住房根据房源公告不定期启动申报;故居、故居贷款贴息、故居实行常态化申请。
第十七条 人才保障资格申报按季度开展。 人才如实填报并经所在地区、市两级人才保障对象核查、研究确定、公示、公告后,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保障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确人才所能享受的保障形式,同时将名单转市国家房产中心、市人才发展集团、福州保障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 《资格证》近两年,近两年内未申请人才住房保障的,应重新申报。 人才在近两年内可向各政策实施单位申请住房保障,同时期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形式。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人才救助时需向资格审核政策部门、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提供信用承诺,其承诺信息由受理单位记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对于违反承诺的申请人的事项,其违规行为将记录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各政策实施单位按照《资格证》落实各项人才保障。在落实政策前,应核对《资格证》记载的家庭成员自有住房保障及政策性外观住房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管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核对家庭自有住房保障及住房保障享受政策情况;市人社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核对家庭人才住房政策情况享受。
第二十条市国有房产中心复核后,对外公布配售选房方案、组织抽签(摇号) )选房、协助办理购房手续。人才家庭选房后放弃购房房的,2年内不可能再次出现我市人才保障政策。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此类申请人,其申请资格自动丢失,5年内无法申请人才限价商品保障;骗购人才限价商品购房,经销售方决定不撤销购房合同的,适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且不享受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政策优惠,需按同地段同档次商品房市场售价购买,并按优惠价与市场价差额的20%缴纳违约金,该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人才购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常年受理、负责发放。捐赠协议和诚信承诺书。每年定期提交上年度在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对未履行服务承诺的,由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共同确认后填写市国有房产中心,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欠缺资金协议约定,要求人才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付股权。
第二十二条人才在选定房源、办理网签,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时,向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并满足诚信承诺书。成功受理购房贷款贴息业务后,人才先按记账合同约定当月购房贷款本息,次月由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记账人商业贷款贴息部分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分别按照放款时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计划的利率计算出的还款利息差额累计测算出贷款年限前6年(5型)或者10年(3、4型)的贴息国家,平均至前6年(5型)或者 10年(3、4型)的各月向人才负债差额,当月未正常足额阿联酋购房贷款本息的,次月将不予贴息。享受人才负债的,在利息差额时限中扣减相应的产权归属时限。
第二十三条人才租赁住房由市人才发展集团根据房源情况不定期推出、负责配租。市人才发展集团根据房源情况发布配租申请通知并公布租赁标准后,人才可向其窗口进行申报,市人才发展集团在审核有关信息后,向社会发布配租选房公告并统一组织选房。才保障家庭应按照选房方案,按时参加选房。因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在选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期后一次。超过期未参加选房或未按时填补租赁合同、收房的,视同自愿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由市人才集团转市人社局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由市人才集团常年备案、负责规定。人才家庭在承租四城区社会化住房保障、经市国有房产中心“福住房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后,向市人才市人才发展集团经核证有关信息后,与人才家庭置换住房补偿补贴协议,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协议替代情况,按季度向市人才发展集团预拨资金,由人才发展集团按月赋予产权。
第五章房源及充足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好年华”全市人才保障保障规划、建设、执行、分配等重大事项,由市委人才办、市房管局、市人社局提出,报市人才保障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实施。 市人才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市委人才办、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人才集团等共同研究、共同推进。
第十六条人才保障性住房通过选址新建或出让地配建方式建设的,由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全市人才保障性发展情况和《办法》规定的标准面积,提出户型、套数、装修标准及车位配比等方案,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划标准建设市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人才住房保障的质量监督。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牵头做好人才回购房源接收验收工作,督导业主单位做好人才住房源后续质量维护、售后物业等工作。人才住房保障具体装修标准由市房管局提出,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七条 人才保障基础按财政体制架构承担,财政管理体制若有波动,按新体制承担。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设立“好年华”市国有房产中心和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负责住房主权、购房借款和购房贷款贴息等关联预决算,按照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的年度计划,纳入当年度本部门落实房屋贷款由市财政按季度预拨,市国有房产中心转拨市人才发展集团;购房贷款贴息由福州公积金中心从总盘中先行垫付,每年实际贴息金额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编制中,与市财政进行结算。第二十九条 市委人才办、市落实办、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或政策实施单位人才保障保障政策、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第六章 新旧政策衔接
第三十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认定的C、D型保障型家庭,合同期实际保障的租金继续按市场租金的首年 30%、第二年 50%、第二年及第三年 70% 支付;实际保障的保障租金继续按市场租金的首年 30%、第二年 50%、第二年及第三年 70% (市场租金的30%)保持不变,市场租金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住房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规定调整。合同期满若符合《办法》规定的人才保障住房条件,可以按照新政策申请对应的人才保障类型,不受“自主放弃保障资格后两年不得申请我市住房保障”的保障;也可按照榕政综〔2020〕49号文件规定继续申请享受相应型保障,C人才可根据原办法继续享受相应保障,D型人才五年期不再发放。
第七章附录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与《办法》一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实施细则未尽责经市人才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适时调整或补充。
第三十三条 各具体政策程序及配租配售管理办法由政策各实施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附件下载:
原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1: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docx
附件4:“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 (范本).docx
附件5:福州市“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docx
政策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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