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税缴税的说明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福建地税对外门户网站“涉税软件下载/税收类”中下载申报表模板,申报表可在线填报,也支持介质导入。

  (三)推行交强险机打发票管理系统的保险机构,应根据“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交强险专用)”的要求,采集机动车辆明细信息,定期上传机打发票信息,并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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