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港澳通行证个人旅游签注怎么办理

导语 福州港澳通行证个人旅游签注办理仅限户籍在福州市五城区居民和持有上述地区《居住证》申请人及泉州、厦门市居民。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

  个人旅游签注: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申请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仅限户籍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居民和持有上述地区《居住证》申请人及泉州、厦门市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受理机构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持证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团队旅游签注,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向户口所在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三)现役军人,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向居住地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五)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企业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逗留签注的,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逗留、其他签注,福建常住户口居民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福建省外常住户口居民,应按照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1.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证签发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福建常住户口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向该福建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八)开放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个人旅游业务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可向该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可按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交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5.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6.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有效居住证。

  7.福建常住户口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配偶关系须交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关系须交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父母关系提交其福建省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声明)。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5.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6.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有效居住证。

  7.福建常住户口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配偶关系须交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关系须交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父母关系提交其福建省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声明)。

  办理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陪同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及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及户口所在地申请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因老、幼、病、残、孕等特殊困难确需代办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应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五)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办结时限

  (一)福建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福建省外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内地居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学习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

  2.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

  团队旅游签注(L):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个人旅游签注(G):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港澳】可获取港澳通行办证指南、办理点地址电话、续签指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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